法官断案岂能眼花
作者:九裔时间:2024-11-21 08:28:33热度:0
导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如何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那是法官一锤定音的事。比如什么叫认罪态度较好,什么叫有自首情节,什么才算有立功表现,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从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如何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那是法官一锤定音的事。比如什么叫认罪态度较好,什么叫有自首情节,什么才算有立功表现,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从轻量刑。所有这些都是法官说了算,一样的案子,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并不意外。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即便渎职,他也会振振有词地说是在依法办案。
去年9月16日,山西运城一对夫妇,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车在河南三门峡境内,被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货车撞倒,造成三四两伤的严重后果。三门峡市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这样一件实事2清楚的案件,在事发三个月后,陕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杨新华提起公诉。今年3月,陕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水涛以被告能“及时赔付90万元”为依据,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为什么认定被告能够积极赔偿,依据是一张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赔偿证明”里有这样的样表述的:“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偿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显然这份证明表述含糊,“能够及时赔偿”并不表示赔付已经兑现。此案结案后,法院也没有向受害方通报。2个月以后,受害人才得知案件已结。然而而受害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法官未经查证,就以此为据草草结案。是一起典型的判决和事实不符的案件。主审法官水涛对此却轻描淡写地说:“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因‘眼花’才判错了案。
这个理由有点荒唐,一个法官岂能以“眼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当然法律是严肃的,这位法官将为他的“眼花”承担责任。对此河南省高院纪检组已经专门派员督办,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目前,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批准逮捕。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对“杨新华交通肇事案”也进行了重审,并改判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河南错案为什么屡屡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自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河南法院又相继发生“时建锋天价逃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以及现在这起“杨新华交通肇事案”等错案。错案为什么频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大,一些法官还抱有试试看的态度,存有侥幸逃脱的心理。”为此河南颁发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这将意味着河南将对错案试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等于是给法官带上了一个“紧箍咒”。此举值得全国其他地方效仿,当然这还需要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认真配合。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日常工作,真正抓好落实。否则再好的措施也只是纸上谈兵。201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