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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乃是两千多年前儒派大思想家孟子提出来的。其原文在《孟子藤文公上》中的记载是: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体,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乃是两千多年前儒派大思想家孟子提出来的。其原文在《孟子藤文公上》中的记载是: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体,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是孟子相对于当时农家代表许行、陈相等人“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的主张而提出来的他对于社会分工问题的观点。“劳心者”从文字本意来说是指使用脑力进行社会活动和社会劳动的人,即脑力劳动者。“劳力者”则是指依靠体力劳作参与社会分工的人,即体力劳动者。“治人”则指管理、统治他人,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治于人”很明显是说被人管理、统治,处于被人治的地位。孟子从剥削阶级偏见的眼光出发,提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剥削阶级思想,其目的在于说明剥削的合理性。并且他将“劳心者”和“劳力者”的社会关系、分工关系绝对化、格式化。在孟子看来,“劳心者”和“劳力者”的存在已经进入一种形式化的轨道,即不论谁为“大人”,谁为“小人”,何谓“小事”,何谓“大事”,只要它们一出现就毫无疑问地会进入孟子为其定好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圈套。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存在着明显的偏激性和绝对性。其实,“劳心者”和“劳力者”只是在社会分工中劳动程度的不同,而非种类的不同,而且他们彼此间“治”与“治于”的关系也决非象孟子所说的那样“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古往今来,任何一个王朝的统治者都会采取一定的治人之道,但是作为统治者或者说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王,他未必是一个“合格”的“劳心者”。很多的时候,君王只是一个对他的臣僚说“你们看着办吧。”之类的“非劳心者”。同时他也不是一个需要依靠体力劳动而生存的劳力者。但是,他却处在“治人”的地位,这说明孟子所谓的“劳心者治人”是不正确的。换个层次来说,君王大权之下,无数的学富五车的臣子即“学而优则仕”中的士,很显然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劳心者”,但是却仍然是被管理的,即孟子所说的“治于人”。根据这样的事实得出的结论则是“劳心者治于人”,与孟子所说的“劳心者治人”恰恰截然相反。
孟子“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点将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阶级对立同社会的必要分工混为一谈,其目的自然在于论证剥削制度的合理性。从孟子本身说来,孟子自身就是一个“劳心者”而非“劳力者”。他提出的这种观点存在着自身阶级的狭隘性。它的提出只是为了自身以及剥削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提供借口。从现代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视角来看,“劳心者”占据了社会劳动成员的相当大比例,但他们也仅仅是一个个脑力劳动者,而不一定处在“治人”的地位。同时,“劳力者”也未必处于“治于人”的地位。就拿我们中国而言,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管理、统治国家的人,而他们也可以是体力劳动者即劳力者,当然也是处于“治人”的地位的,于是,就有了“劳力者治人”。那么孟子的“劳力者治于人”也就不成立了。
“劳心者”和“劳力者”只是在社会分工关系中的不同,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劳心者”与“劳力者”都是社会分工关系中的一员,其地位都是劳动者,只是凭借的技能和知识等存在着差异。我们不能因此而将其中一方置于“治人”的地位,很显然,也不能将另一方置于“治于人”的地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步,使得阶级对立的出现,但不能以社会分工中的关系来论证阶级存在和管理的永恒合理性。
“劳心者”与“劳力者”共同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在社会分工中必须相互协调,共同奋斗。他们的关系也决非是单纯的如孟子所说一定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关系。古今,诸如文景之治、大唐盛世、康乾盛世,试问又有哪一个不是“劳心者”和“劳力者”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在社会分工中,应该谋求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和谐统一,而非一味强调“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否则,社会将不会进步。需要再一次着重强调的是——“劳心者”与“劳力者”只是在社会分工中劳动程度的不同而不是在阶级统治关系中的治与被治关系。“治人”与“治于人”与社会分工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孟子提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是不科学的,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