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杂文 > 文章内容


导读:根据广东揭阳普宁市教育局[2008]68号文件——《关于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职务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培训费(3元/课时×42课时=126元)、课本资料费(54元)由学员(即教师)所在
根据广东揭阳普宁市教育局[2008]68号文件——《关于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职务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培训费(3元/课时×42课时=126元)、课本资料费(54元)由学员(即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然而——
1、为何培训费与课本资料费两项相加刚好是180元,而不是179或181元?而54元“课本资料费”具体包含哪些课本资料?刚刚好54元么?
2、收取这180块大洋,上级向学校(教师)开具统一发票了吗?还是在表册上登记一下校名姓名就完事了?
3、今有网友报料,目前无视规定强行向教师个人收取180元的学校有:南径镇MD中学、池尾街道SL小学,请市局立即对此两校进行地毯式调查,重点要向教师询问!调查过程中其校长若甩出“下学期视教师培训情况而发还费用”的堂皇借口,可马上没收其家中电视机、煤气炉,并声明“下学期视校长你发还教师费用情况而发还阁下的电视机煤气炉”!——吾友大S曾致电教育局“继续教育科”反映上述情况,然该科室负责人明显袒护校长一方,其回复亦为霸王式的“下学期视教师培训情况而发还费用”——呜呼,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谁的责任?
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说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根据这个规定的逻辑现在推出:数以万计的教师每位计180元的经费仅构成小头的“次要经费”,那么大头的靠财政拨款的“主要经费”在哪?其每年向“继续教育”拨了多少?什么名目?用于何处?广大教师可曾看见这笔“大款”?会不会该规定落实到普宁这块神奇的土地就变成了“全靠学校财政拨款”?
在以上四项得到明确答案、合理解释之前,老权谨保留与省府、媒体磋商的权利。

2008。6。17,凌晨
续闻:
1、当天下午3时许,可能是受了上级的指示,SL小学临时召开全校教师会议,把已收的180元悉数退还教师。但会议上李校长表态,这180元仍要在期末各教师的奖金中扣下,待下学期向领到“继续教育”合格证的教师发还(领不到证的则180元打水漂喂狗)——嗟夫,李校长此举又是一桩无视法规的土匪勾当,现在收了退退了期末还收收了下学期还退,纯粹的脱裤子放屁嘛!“培训费、课本资料费由学员(即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即是说,不管教师的“继续教育”达不达标、有无证书,学校都应无条件地负责这笔费用。这么简单的道理,这么明确的规定,校长阁下怎么过耳就忘?怎么好了伤疤就忘了痛?一句话,期末李校长要顽固不化当真扣了教师的奖金,老权定不轻饶,相信教育局亦不轻饶!
是谓星星之邪火,不能让它燎原!这种“闲事”老权管定了——君不见三两支浮萍不即捞,三五天后,浮萍满塘漂。
2、MD中学陈校长当天接到上级电话(不知什么内容),遂于下午临时召开教师会,称2004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费用由学校统付,但一定要42学时培训到额(丢架子后想讨回点面子)……会议一直开到17点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