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杂文 > 文章内容


导读:我没有读过法律,不知道法典里关于通奸一说的界定。据说在我国的量刑罪名中并无“通奸”之论。也许正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行为”,而只是“不道德”。于是,通奸便在很多时候,很多场合,很多领域内,
我没有读过法律,不知道法典里关于通奸一说的界定。据说在我国的量刑罪名中并无“通奸”之论。
也许正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行为”,而只是“不道德”。于是,通奸便在很多时候,很多场合,很多领域内,公然畅行。似乎也并没有值得人们“唾弃”的必要。
其实,在今天的社会里,几乎每个人每天都可以看到三两则通奸的事例。不同的是有的发生在自己身边,有的从朋友的茶饭之余获悉,还有的是从报刊杂志网络电视里看到或听到。总而言之,见惯不怪,姑妄行之,姑且听之,不置可否,大有相逢一笑的大度与宽容。
诸君不见通奸之事不绝如缕,此奸情之泛滥,可谓此起彼伏。若要一一过问,倒也实在是力所不及,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哪样都无法与之抗衡。那么,何不择其重要的奸情予以捉而歼之呢?其实这功夫不过就是“一阳指”而已!
要说大奸,莫如官商勾结。大官、中官和小官,豪商、巨商和微商,往往勾而搭之,狼狈为奸。此情此景,以遮天蔽日形容,实不为过。可笑而可叹的是少有捉奸在床的义举,更可悲的是某个时候虽然捉奸在床却由负有奸情的双方各自散去,不予深究,便由此表现出令人悲愤的宽容!
那么些局长、厂长、校长以及#长类,在他们头顶乌纱,冠冕堂皇的形象和行为背后,隐藏着,有的甚至是明目张胆地施行着通奸的勾当。问题在于一大群人可悲地充当了无聊的看客,虽然这些看客中有的义愤,有的麻木,却还是由着这“无罪”的蔓延,哪怕自己沾上一身秽气,终究还是“宽容”了。
其实这“宽容”毫无道理!尽管《刑法》中并无“通奸”罪名,但有三种情行是有罪的: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与未成年幼女通奸、双方均有配偶的通奸。这三种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罪名,那就是破坏军婚罪、强奸罪和重婚罪。那些有奸情的什么“长们”,他们的情行其实均在三种有罪的范畴之内,无一能够避开。
这些人在“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行径中,其实扮演的是强奸犯的角色,他们邀约着强奸群众、强奸国有资产、强奸集体利益;而且他们的手段也并非有如何高明,如何让人莫测高深,其实很卑劣,很龌龊,也很明白。
像那些厂长利用改制侵吞国有资产,那些局长打着招牌贪污受贿,那些校长变着方儿大搞所谓引资联合办学,如此等等,其实都是借一个“壳”。一个极容易为人识破的的技俩,却温文尔雅地、从容不迫地、心安理得把国家的、集体的、群众的钱物装进了自己的腰包。竟然没有太多的人为此义愤,更没有太多的人为此举手捉奸,实在是很可笑,当然更为可悲,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可笑、可悲、可叹的事情,我们自己也明白,不过也只是明白罢了!
如此说来,通奸无罪,看客罪不容赦!